外商厂房验收安全检测鉴定机构*新闻中心
厂房验厂验收检测鉴定包括内容:1、调查房屋建造信息资料。包括:查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况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2、调查房屋的历史沿革。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等情况;3、检查核对房屋实体与图纸(文字)资料记载的一致性;4、检查房屋的结构布置和构造连接及结构体系;5、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6、调查房屋现状。包括: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7、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8、抽样或全数检查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或腐蚀、老化等其他损伤,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及损伤性质;9、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需要,抽样检查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10、必要时可检测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11、必要时应补充勘察工程地质情况;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厂房安全检测鉴定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1)、ZBL-R630型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2)、科力达DT-02LL型精密经纬仪
(3)、钻芯机 、回弹仪、碳化深度测量尺
(4)、DLE70 激光测距仪
(5)、游标卡尺、钢尺、皮尺
(6)、数码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