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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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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宝安区 新安街道 上川社区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上川西路86号欣荣苑一单元703号
  • 姓名: 童章鑫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专业承接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测报告价格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房屋检测
  • 发布日期:2020-03-14
  • 阅读量:360
  • 价格:1.00 元/平方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平方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社区  
  • 关键词:专业承接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测报告哪家好

    专业承接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测报告价格详细内容

    许多房屋由于使用历史的原因,在办理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时,为**后续房屋的安全性及使用性,必须对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尤其是已达到或**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房屋或有较大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和房屋装修涉及开墙打洞和明显增大荷载的房屋,更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方要求时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房屋安全鉴定员对被鉴定房屋的历史、现状、使用、维修、改建及其他有关情况,做好调查记录;收集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说明、照片及其他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员通过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现状进行检查,对建筑结构尺寸,配筋,结构布置,基础形式等进行了仔细的勘测,必要时抽取部份混凝土构件芯样送第三方检测混凝土强度机构进行强度测试,同时有选择地对损坏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进行复算。

    然后房屋安全鉴定员会根据现场勘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复算的资料分析整理汇列成文字图表,结合相关规范出具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的描述要准确具体。对被鉴定的房屋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深圳市项目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专业于各类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改造安全鉴定、房屋可靠性安全鉴定、为您的房屋提供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为房屋的安全使用提供科学建议。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测报告需提供哪些资料呢?

    欢迎来电咨询:181-5088-5086  童经理 

    公司实力:本公司专业从事厂房安全性鉴定工作,拥有先进、齐全的厂房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一大批具有博士、硕士等高*的厂房检测领域的*教授。业务范围包括厂房完损状况、安全、损坏趋势、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综合检测及其它类型厂房检测。专业从事住宅、别墅、商场、写字楼等各类民用建(构)筑和大型工业厂房等质量检测。深圳市太科建筑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除拥有厂房鉴定、检测、**、抗震认证资质外,还拥有设计资质、加固专项资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可以提供从鉴定、设计到施工的一条龙服务。

    办理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一、提出申请

    租赁当事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领取《宝安区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

    (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

    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

    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⑥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②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用证明;

    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

    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⑤**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⑥区人民**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

    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且复印件需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收件人经查验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

    (3)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还应提交的材料:

    ①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书或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原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3)共有房屋出租的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原件)。

    4、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岁)的,还应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受理,审核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收件回执》。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补正告知单》,材料齐全后,再行受理。

    3、予以受理的,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条件的(含转租),予以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

    (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

    (2)租赁合同期限**过合同法规定期限的;

    (3)租赁合同期限**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4)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5)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后时限,**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后租期时间;

    (6)转租的房屋再行转租;

    (7)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8)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9)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10)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三、核准

        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登记(备案)号用皮带印章、红色印油加盖在存档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右上角。打印《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须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章、登记(备案)经办人和审批人签章方为有效。

    2、经审查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并留存申请材料。

    3、自受理之日起至办结登记(备案)或者做出不予办理决定之日止,不得**过5个工作日。

    4、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的,视为予以登记(备案)。当事人应于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属街道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办结

    受理机关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租赁登记表》存档,当事人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受理机关向出租人、承租人各发放一份《房屋租赁凭证》。发放的《房屋租赁凭证》遗失补办须公告,变更、解除合同时须交回。

    IMG_0872 副本

    五、立卷归档

    1、建档与归档

    房屋租赁业务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租赁管理所*档案资料管理员(简称档案员),并设立专门档案室、柜保管房屋租赁档案资料及有关文件资料。

    2、档案利用

    利用档案的管理规定:

    (1)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可以检查、调阅档案,其他人员查询档案须经所长同意。

    (2)当事人(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查阅自己的资料,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需提供写明查阅资料范围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证明、来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收取介绍信或证明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存档。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调查*的,档案员需遵守以下规定:

    ①来访律师必须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证明,并且在证明上写明所要利用档案的具体事项;必须出示经年审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②利用档案的内容是与该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联的事实。

    ③利用档案的方法可以是查询、摘录、复印(留存的个人身份证件除外)。

    ④无论是否达到其利用目的,均应收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调查**证明原件、执业证复印件存档。

    ⑤实物档案不得外借。

    (4)法院、**、检察院、监察局等执法机关利用档案,需出示介绍信和工作证,并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应收取介绍信原件、工作证复印件存档。

    3、档案保管期限及销毁

    房屋租赁档案应按规定保管期进行保管:有效资料应长期保存;单位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的档案保存3年;私人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的档案保存2年。

    档案员对保管的档案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保管期满的档案资料,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区办批准后,集中以焚烧或化成纸浆的方式销毁。

    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档案销毁清册》由本级档案室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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